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县城规划区内选择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的,给予住房货币补贴。县城规划区深柳镇范围内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县城规划区大鲸港镇范围内(含河西工业园区)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安乡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实际区域经济水平确定。
选择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的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二手房提供交易后的产权证),按实际购房面积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申领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申请购房补贴的时间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式安置的,给予240平方米/户的公寓楼面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少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以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