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上年度征缴收入预算、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无挤占挪用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已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的市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调剂金: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且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的;
(二)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
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程序
(一)省级调剂金依申请进行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申请调剂时间为每年的5月。如遇较大及以上事故,可申请紧急调剂。
(二)凡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调剂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对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省级调剂金的书面报告。市州申请调剂时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州财政局出具书面报告,省本级申请调剂时由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书面报告。
2、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表。
3、申请调剂的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和上季度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季度报表;报表不足以反映实际情况的,可附报表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
5、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的,应提供财政拨款相关凭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申请省级调剂金报告,并根据调剂办法提出省级调剂金的调剂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省级调剂金。下达的省级调剂金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申请调剂的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