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以缴存职工夫妻和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且未超过两套以上(含两套)的,自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
2、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自取得付款凭证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
3、缴存职工配偶一方在永州市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发生额的存储余额;
5、因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调换的,在拆迁安置地上重新建房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建房金额的存储余额;以房换房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差价的,自取得付款凭证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差价部分的存储余额;
6、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
(3)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4)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的;
(5)按月偿还组合贷款本息的;
(6)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组合贷款本金的。
7、租住单位公租房、廉租房或私房并能提供相关备案手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含15%)的;
8、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调离永州市到外地工作的;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本人及配偶因重病、大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开除且未在永州市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