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以缴存人的社保缴交地为准。个人缴存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
(三)在本市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六个月(含)以上且未停缴的;
(四)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五)现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符合条件的个人缴存者需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近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凭证。个人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当与中心签订《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个人缴存者可在10%至24%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月缴存额须符合“限高保低”政策规定,月缴存额上下限按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