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无欠缴、停缴记录,缴存地在永州以外的职工,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到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异地贷款。
办理异地贷款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近6个月缴存明细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对异地缴存职工来我市购建房贷款的房屋套数按以下标准认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施暂行规定》(永公金字﹝2015﹞61号)文件规定,实行认贷不认房,即:根据职工2009年1月1日(含)后在缴存和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贷款次数计算房屋套数。
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均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异地缴存职工在永州中心只能办理一次异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