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州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规定,以缴存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且未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目前,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是以2009年1月1日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房屋套数。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办理提取、贷款的房屋套数,以及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房屋套数来判定的。缴存职工(含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实行可提可贷政策,但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购房总价款;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并已结清的情况下,则可以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