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住房建筑设计图中,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示范图予以推广使用。鼓励村民新建住房时按照示范图建设施工,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