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手续,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到省内市外医院就医的,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基金支付80%,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5%。
(2)到省外医院就医的,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基金支付70%,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5%。
(3)转外医院就医的应当在就医医院直接联网结算,而回参保地后台核报的,基金支付比就医医院网结的少10%。
(4)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账。
参保人员因退休或工作需要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居住或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安置手续。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参保地规定核报;在省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省内市外医院规定核报。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在市外异地患病需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审批,经核实批准后,其发生的符合报账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外医院规定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