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医疗救助对象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下列对象,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称第一类救助对象)。
(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称第二类救助对象)。
(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称第三类救助对象)。非本市户籍,但属于本市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纳入本市医疗救助范畴。
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 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 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
(二) 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 50% 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