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包括: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 (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 到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 保健、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交通、医疗事故等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资助
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第二类救助对象 (不含重度残疾人)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 50% 比例给予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10 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