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规定,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市区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月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4‰,每户 (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 每月不得低于 800 元。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县 (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