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分别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上浮奖励。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二)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按期腾房奖励。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交房的,根据腾空交房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按期腾房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