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持有低保证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核实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 45 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 (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的 50%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