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未在正常参保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下列情形除外:
(一)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超过28天且在6个月内取得户籍并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后的下个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因户籍变动、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等客观原因未能在正常参保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在办理户籍变动或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未在正常参保期续保缴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下一年度6月30日前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7月1日起停止当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