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
.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兼顾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管理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统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