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州内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州民族中医院为700元,州人民医院为1000元。逐步完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住院起付标准为同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的50%,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参保居民在州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和州民族中医院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60%。
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相应减半,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条因突发疾病(含意外伤害)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