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中秋节前,唐先生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邓某寻找月饼生产投资伙伴,觉得值得投资,便主动联系邓某了解投资事项。邓某向唐先生介绍,自己在惠州投资了一月饼工厂,目前生意红火,急需资金扩大生产。如果唐先生加入投资,月饼的销售利润由工厂和投资人按比例分红,届时唐先生将分得一部分可观的分红。为了让唐先生确信投资回报可观,邓某还 提供了客户订单数据报表,分析了市场预期利润等信息。唐先生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不仅自己参与投资,还动员表弟郑先生一起,二人先后转账给邓某共125万余元。
直至10月中旬,等待中秋月饼大卖后分红的唐先生和郑先生却迟迟没有收到投资分红,于是多次催促邓某分红或退还投资款,但邓某均以月饼工厂经营困难、资金短缺、厂方欠款等理由推搪。10月19日,唐先生和郑先生到邓某家催款,在俩人再三追问下,邓某直接坦白所谓的“月饼生产投资”是假的,他们俩的投资款被挪作他用,自己现在没有钱,有钱再偿还。此时,唐先生和郑先生二人才发现自己被骗,于是马上报警。
接报后,经开区公安分局东山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邓某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邓某此前经营糕点店,后因生意失败深陷网络赌博,负债累累。不甘心的他为了捞回本钱,想继续“搏一搏”,但由于自己手头没钱,便在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投资消息,虚构各类虚假合同、协定及月饼厂老板的微信等,骗取唐先生和郑先生的投资款125万余元,之后拿着投资款继续进行网络赌博和购买游戏装备,挥霍一空。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邓某对其虚构投资月饼生产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邓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平安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