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也就是担保物权,以物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对抵押权的实现很重要。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1、可抵押财产应具备要件:抵押人对该财产应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且具有独立性。

2、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类。
不动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动产: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交通运输工具;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

其他财产: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赋予了抵押财产很宽泛的定义,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3、增加了“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登记。

4、“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1、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处分。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意在限制被查封人、被扣押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权利受限。

(六)其他不得抵押财产。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2、物权法规定耕地不得抵押,民法典予以了删除,主要是为了适用“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民法典改为了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一)主体公益性:根据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因此主体表述发生了变化,而且注意,这里的非营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成立的,不包括营利法人以及其他非公益的非营利法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亦规定,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二)设施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所有的设施包括公益设施与非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不包括非公益设施。

(三)无效的两个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了公益设施抵押的两个有效例外:
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也就是非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有效。

(四)自然资源部不动产抵押新规——不动产抵押范围

最新颁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中对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