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则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转让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已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其转让时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其转让房地产(包括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转让的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转让,转让时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4)上述交纳土地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