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户口补登补录的对象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是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二是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三是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四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其次,应根据申请人属于哪一类型的无户口人员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是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补登户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委(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
二是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录户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
三是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为: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是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上1-3类情形,如无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第三,以上各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补录,均应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登记。
其中,对于第一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补录的情形,如申请人属于年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还必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