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5.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材料或个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6.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7.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