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的规定,一至八类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20%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项目: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如下:
1、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工资福利两项合并,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8万元,二级伤残7万元,三级伤残6万元,四级伤残5万元,五级伤残2万元,六级伤残1万元,七级伤残0.6万元,八级伤残0.5万元,九级伤残0.4万元,十级伤残0.3万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4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5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职工本人受伤害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以上两项待遇标准,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