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农村宅基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在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布局,充分利用废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占用荒山、荒坡进行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
(二)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三)“一户多宅”或者原宅基地不拆而造成“一户多宅”的;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将房屋及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非法转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申请宅基地的;
(六)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且未拆除的;
(七)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列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