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农村宅基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在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布局,充分利用废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占用荒山、荒坡进行建设。
村(居)民建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由村(居)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报告中需说明建房理由、现有家庭成员、申请建房人口、住房情况、位置、面积等情况。
(二)村组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村(居)组干部讨论,并将结果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现场踏勘。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便民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受理村(居)民建房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规划国土建设和环保管理站相关人员实地踏勘,并由经办人员绘制建房定位图,签署意见。
(四)审核审批。
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踏勘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受相关部门委托的乡镇规划国土建设和环保管理站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张榜公布。
村(居)民建房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