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如果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