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一类救助对象
不设起付线,市域内住院和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90%比例给予救助。病情紧急等特殊原因导致未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75%比例给予救助。
(二)二类救助对象
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暂定为1500元),市域内住院和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病情紧急等特殊原因导致未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55%比例给予救助。
(三)三类救助对象
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暂定为7500元),市域内住院和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50%比例给予救助。病情紧急等特殊原因导致未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35%比例给予救助。
(四)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