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一)运动员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相应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二)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地市级体育局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三)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余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四)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由参赛代表单位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集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