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 457号)规定执行收费。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原则上与公办学校一致。
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调整学费标准前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
民办学校每学年开学前需将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收费标准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公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