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预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照定金法律关系 的要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如果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 同,可将预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余款应退还给预付 方;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照规 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根据我国货币管理的规定,使用预付款有一定的范 围,不得随意使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 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 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