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自愿参与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校内课后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上述收费项目外,还可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一)伙食费
由学校按“保本不赢利”的原则制定标准,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发改部门审定后执行。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学校,可按每生每期不超过5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二)作业本费
在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小学3至6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的额度内,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教辅材料费
按“一科一辅”原则和附表3价格执行,同时实行限额控制。每生每期限额标准:三、四、五、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限额内据实收取,超过限额按限额收取。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或家长自行向有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四)住宿费
按市发改委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校服费
实行了招投标的,按中标价格执行;未实行招投标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就餐卡补办费
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5元/卡标准收取。
(七)校内课后服务费
按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2课时,每课时不超过4元的标准据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课后服务方案和成本测算情况、学生参与情况、财政补贴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发改部门审批。
(八)校外活动费
学校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必须在每学期初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发改部门备案。校外活动费的收取范围仅限于郊游、看电影和参观展览。收费标准须经发改部门审核,学校按次收取,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