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益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在本市市域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享受医疗保险住院、门诊或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时,须出示有效的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儿童可提供户口簿),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是否与本人相符,并通过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救助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结算。
(二)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救助对象就医记账结算情况,报送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后,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流程进行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