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机制是怎么规定的?


参加益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按规定的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就诊,因非个人原因未能在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的,出院后救助对象持本人相关的资料回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受理完成医疗救助费用结算。

因非个人原因致医疗救助费用未能在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资料、医疗费用结算单据、费用结算清单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益阳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非核实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核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机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
2.第三类救助对象;
3.再救助对象;
4.其他需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的。

(二)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的救助对象应提供下列资料:
1.病人的身份证(16岁以下儿童可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2.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提供的相应救济身份认定证明(件)资料,可通过政务系统查验电子证照或身份核验的,无需提供;
3.疾病诊断证明;
4.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5.医疗原始发票或加盖医疗保险机构业务用章的医疗发票复印件;
6.银行存折(卡)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按以下流程予以确定和结算支付:
1.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益阳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核实类)(附件3)。

2.申请资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原因。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后,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协助下,乡镇调查人员须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开展入户核查。申请人拒绝或不配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视为放弃申请。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出具入户调查结论,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按指纹)确认,并开展民主评议、审核,及时在村(社区)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至所属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核。

4.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将资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反馈情况。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季度末将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当季审批的救助对象救助实施情况,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下年度3月底前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票据出院时间(或门诊结算时间)为准。

(五)申请人无法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的,需由收取票据原件的部门在复印件上写明收取原由、用途(包括已报销的费用),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用章方为有效。申请人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充完善个人资料。

(六)救助对象工作单位或其他部门、团体、商业保险已对(或应对)救助对象进行补助或报销或赔付或减免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从救助对象个人自费费用中扣减,剩余费用再从基本医疗个人自付费用中扣减。

(七)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