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种类和标准给予补偿 (附件1);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管理期、产果期划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折合成亩计算补偿(附件1);
(三)混栽、混种、混养的按其中主要产出物的标准予以补偿;季节性套种的按原有土地类别补偿;
(四)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五)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用地单位处理;
(六)经市、区县(市)林业、农业、工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拆机构核实,给予搬迁移栽补助(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