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首付款比例、家庭负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借款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N倍数根据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确定。
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近6个月停缴的,其账户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缴存基数也不计入家庭月收入。经测算,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
湖南省省直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
2.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二)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长沙行政区域内;
2.申请一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属于省直中心认证签约的楼盘或为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现房;
3.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
4.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足值,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
(三)借款人及配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提供省直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担保人提供担保(组合贷款应当采取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4.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
5.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不得超过2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贷款次数;
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1年以内;
7.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8.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9.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账户合并或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