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是指省直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省直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发放的贷款。

(一)质物应当为凭证式国债、受委托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的,省直中心必须核实其真实性,并办理支付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物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省直中心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的有价证券交付省直中心,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