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不高于扣除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省直中心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如下
1、借款人及配偶现无自住房,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
2、借款人及配偶现有一套自住房,首套房未贷款或已结清,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不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
3、借款人及配偶现有一套自住房,该套房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尚未结清,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不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4、申请组合贷款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审批确定。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首套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工程实际结算费用的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工程实际结算费用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