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外的事由提取的;
(三)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提取的;
(四)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为准);
(六)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七)职工及配偶在外省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以配偶名义在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职工及配偶办理了“月对冲”还贷的;
(十)职工办理了“约定提取”,在协议未终止前以偿还其他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