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哪些闲置房屋可以改成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湘潭市统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的相关规定,湘潭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或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等方式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存量闲置房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符合城市规划,权属清晰无抵押,且应以具备独立交通空间的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每一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2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有部分售出的,应征得该基本单位所有购房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建;

(二)合法建筑,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使用等情形,若存在的,在改建前,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三)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改建前,已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

(四)非居住类房屋改建的,必须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隔离居住区域和非居住区域;

(五)法律、法规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建成的库存非居住商品房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仅变更房屋使用功能),可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备案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

(二)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

(三)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