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失主为了尽快找回遗失物,通过电视、广播电台、微信等媒体对外发布信息,比如:某某不慎将一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上,该包内有护照等物品,请拾到者与某某联系,失主愿意给予一定的酬谢。在法律层面,这是典型的通过悬赏广告形式寻找遗失物的例子。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公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或工作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主体而发出的,任意主体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为或工作,其就有权要求广告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不特定主体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构成对该要约的承诺,此时双方之间形成了这样民事法律关系———完成广告特定行为的人有义务返还遗失物,同时有权向悬赏人请求给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