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由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
对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
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区可对提高缴费档次的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负担所需资金。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区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对累计缴费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后增加缴费年限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非省直管县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