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征地之后的房屋安置,可以采取由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

购买保障住房必须是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服务机构审查后确定,并予以公示。

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每个指标80平方米由被征地需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另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个指标5平方米购买非住宅房屋,其经营收入作为新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保障住房的购买均价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购、分配及具体实施细则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