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不用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践中,较多的案件均系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发送解除通知,载明解除理由系违反公司某项规章制度,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依据的规章制度系依据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

举例说明,2019年7月1日,公司以劳动者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日为由,向劳动者发送解除通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7月15日,劳动者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该案中,公司若无法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且向劳动者告知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则其依据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发送解除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