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

民建房的开工条件是什么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