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分两种,即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法院的判决能顺利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首先,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

另外,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三十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最后是败诉方,申请人的申请是错误的,那么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内容来源:长沙市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