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房产赠与他人,合同有效吗?
无效。而且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案例: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2015年,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中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王女士个人名下,但因为是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李先生去世后,房屋析产之前,该房屋应当属于王女士和儿女共同共有。王女士在丈夫李先生去世后,将房屋出售给儿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无权处分。而且,虽然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显然并非市场交易价格,且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双方实际上并无买卖房屋的意思,结合案件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关系。该处分行为未得到女儿的追认,王女士与儿子之间的赠与是无效的,同时,基于王女士和儿子的身份关系,二人在明知该房屋未经析产继承尚有女儿份额的情况下,仍私自处分房屋,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恶意串通,损害了女儿的利益,因此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