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案件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