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立案: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审查下列材料:
(1)起诉书至少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五份;
(2)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
(3)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4)对被告人所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
(5)核对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
当事人提交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告诉的具体事实,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说服自诉撤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审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上诉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上诉人基本信息、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一审人民法院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文号、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起上诉的时间。
当事人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接到二审法院移送的上诉状后,经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备齐移送二审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法院应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移送函应注明一审案号、案由,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卷宗数及相关证据、材料
数,注明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审查检察机关或上诉人递交的抗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
(3)第一审裁判文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在上述条件及所列材料齐全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或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材料不齐备的,退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齐后再移送。
内容来源:长沙市法院网